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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规定旅行社胁迫购物须付违约金额度增加
- 时间:2010-08-07 22:18:08 来源:网络 作者:爱旅行网
今后,旅行社如胁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,必须支付违约金;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团,支付的违约金额度从原来旅游费用总额的5%提高到20%。
昨天,北京市工商局、市旅游局发布了经过最新修订的新版《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》和《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》示范文本,新合同将在今年7月1日正式启用。
游客不愿转团可要求退款
市工商局合同处人士介绍,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规避了以往旅行社存在的霸王条款,将向全市旅行社和游客推广推荐使用。文本不具强制性。
新版合同文本规定,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,组团社不承担责任,但须提前3日通知游客,如未提前3日告知,旅行社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%支付违约金。
合同规定,不成团后游客可选择改签出团、解除合同或转团。特别规定游客如不同意旅行社所转的旅游团,可以直接解除合同,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费用,而不得强行将旅游者转团。
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擅自转团的,合同规定了更严格的违约责任:旅行社将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%向游客支付违约金,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。这比此前的旧版的5%违约金额度要明显加大。
擅自安排购物须付违约金
购物和自费也是容易在游客和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的环节。此前旧版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违约金额度,只是要求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,应征得旅游者同意等。
但新修订合同明确规定,在签订旅游合同时,旅行社不得要求游客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;如游客明确表示不参加,旅行社要将相应情况写入合同《专用条款》。
同时,游客也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,旅行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,要自行承担费用;擅自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外的购物活动,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%向游客支付违约金;欺骗、胁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,每次则要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%支付违约金。
追访
量化违约责任对游客有益
业内人士称,将隐性问题呈现在合同中有利于旅游行业规范
迈途国旅人士昨晚表示,新版合同把旅游行业的投诉热点,如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一一定性,并用违约金的形式量化违约责任,同时提高转团违约金额度,这有利于旅游行业的发展规范,对游客也是有益的。
而京城风情国际旅行社有关负责人也表示,新合同把以前旅游行业中很多隐藏的东西都呈现到书面合同上,游客可以明明白白地了解购物次数、景点安排等等,然后再签合同,不用担心一些隐性内容。但他也表示,对于一些事故责任认定还有必要更明确,比如去海边旅游,游客私自游泳导致事故,其责任究竟该谁来负责,应在合同里涉及。
而对于合同中规定的“旅行社不得要求游客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”,旅行社人士表示,这样规定的话,游客就只能选择其他没有购物安排的旅游项目,旅行社可能无法对原项目进行调整。